2001年7月1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某大厦1503号住宅一套,总房价674544元。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支付了首付款204544元,按揭贷款47万,交付了购房公证、评估、抵押、保险等相关费用18122元,于当年9月接房入住,未办理房产证。在采暖期开始供暖后,申请人发现室内噪音持续不断,使其无法正常生活。遂要求被申请人查明原因、予以治理。被申请人派人查看后称1503号下层为管道层并安装有加压泵,机器噪音难以免除,并承诺设法修理。但事实上,被申请人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申请人在噪声中度过了第一个采暖季。次年供暖开始,噪音依旧。申请人向环保部门投诉,后监测报告中显示,该套房屋室内噪声超标,责令被申请人限期治理。
此后,2003年4月至2007年11月,申请人多次以书面形式要求被申请人对噪音进行根治,并与2005年3月委托环境监测中心再次对室内噪音进行监测。监测结果为,昼间关窗条件下,检测值为51.5分贝,这一测量数据超出城市区域噪音标准中区域最高值50分贝。申请人为躲避持久的噪音污染,在被申请人一直没有采取任何消除噪音措施的情况下,自2002年冬季开始,每到采暖季节被迫在外租房居住。被申请人开发商无视环境管理部门的责令治理通知和申请人的多次治理请求,不采取任何隔音消音措施降低污染,也无意进行治理。申请人要求裁决解除合同、赔偿物质损失及相应的精神损失。
仲裁结果:解除双方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为购买商品房所支付的公证费、评估费、保险费等费用以及自2002年起至2008年采暖季在外租房租金的损失,共49322元,总计偿付532597.65元。本案仲裁费用由申请人承担500元,其余20544元由被申请人支付。
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商品房买卖中因室内噪音污染引起的纠纷。商品房不同于其他类型商品,它经济价值高,使用期限长,购房者不仅考虑其建筑的质量还需要考虑其长时间的使用质量。以往此类纠纷,买受人多以损害赔偿为案由,不要求退房,只要求对噪音污染进行处理并赔偿损失。本案申请人要求解除合同,赔偿因开发商违约而给申请人造成的各项损失,属于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合同项下的仲裁纠纷案例。这起由于房屋噪音超标,当事人要求退房并要求赔偿损失的案件,在西安仲裁委员会审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尚属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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